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7年到2018年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7年3月1日,将作为固定资产的一栋写字楼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给乙公司并办妥相关手续,租期为18个月,当日公允价值为16 000万,账面原价15 000万元,已提累计折旧3 000万元。
资料二:2017年3月31日,收到第一个月租金125万,存入了银行存款。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17 000万。
资料三:2018年9月1日,租期已满,以17 500万对外出售,价款已收存银行,出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不考虑增值税相关因素。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