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