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