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目详情 关闭
考呀呀试题搜索 / 问题详情
单选题

张三、李四、王五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张三、王五、李四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王五,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张三、李四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王五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B、王五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 C、王五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 D、王五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股东资格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感兴趣试题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考呀呀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APP下载 APP下载
服务热线: 4008536669 Copyright © 2013-2020 南昌同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赣ICP备110032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