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