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0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18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有:
(1)某批外购存货年初、年末借方余额分别为9 900万元和9 000万元,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为235万元,该批存货跌价准备年初、年末贷方余额分别为940万元和880万元,当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税法规定,该项减值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在内。
(2)某项外购固定资产当年计提的折旧为1 20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固定资产系2017年12月18日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原价为6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类似固定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照年数总和法将该折旧调整为2 000万元。
(3)11月30日,甲公司根据收到的税务部门罚款通知,将应缴罚款300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款项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该类罚款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为25 74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甲公司当年销售收入为170 000万元。
(5)12月31日,对2017年12月31日吸收合并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前商誉的账面价值为5 000万元。该项吸收合并不属于免税合并。税法规定,商誉减值在整体转让或企业进行清算时允许税前扣除。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