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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原材料,材料成本为5000元,加工费3000元。加工完毕收回材料时,交给乙公司增值税510元,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元。材料收回后继续用于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那么收回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元。

  • A、9510
  • B、8510
  • C、8000
  • D、9000
答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材料成本,同时由于材料收回后继续用于加工产品,缴纳的消费税也可以作为日后缴纳消费税的抵减项,不计入材料成本,所以收回材料的入账价值为5000+300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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