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为上市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长城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付出的对价为1 2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 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长城公司将该投资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2)4月26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 000万元。
(3)5月12日,长城公司收到B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款项已收存银行。
(4)B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4 500万元。
(5)长城公司持有B公司10%的股权在2016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 600万元。
(6)2017年1月1日,长城公司又以3250万元的款项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长城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