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向5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股票期权(每股面值1元)。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自20×7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于20×9年12月31日无偿获得授予的普通股。甲公司普通股20×6年12月20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2元,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4元,2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
20×7年2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8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5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开公司。20×9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3.5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不正确的有( )。
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其中,现金出资98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154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