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甲,男,30岁,M市机械厂工人。1998年3月2日凌晨1时左右,甲在街上遇见乙某、丙某二人用背篓背着一台长虹牌彩电,于是产生怀疑,遂盘问乙、丙二人彩电从何而来。二人回答说,彩电是从外婆家搬来的,准备拿去修理。甲更觉怀疑,便说:“这么晚了,你外婆能让你搬电视机吗?你们肯定是从哪里偷来的。走,到派出所去,我是公丙局的。”由于乙、丙二人所背彩电确实是他们偷来的,听甲说是公丙局的,心里害怕,答应跟甲去派出所。周令乙、丙二人在前,自己紧随其后。途中,甲与二人拉开了距离,相距20多米。当行至派出所100米远处时,周没有追赶,而是把电视机搬到朋友家藏匿,准备销赃还债,后因案发而被查获。此案侦查终结后,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根据公丙机关的起诉意见,经过审查起诉,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此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甲不服,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判决生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在本案中,有权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