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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A、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 B、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 C、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 参考答案
A、B、D
文字解析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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