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张某将信件投入信箱;
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
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