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4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2018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从中国境内乙公司支付的工资18000元,另每月从公司实报实销住房补贴35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1000元。 (2)8月在境外取得由境外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80000元。 (3)9月将租入的一套住房转租,当月向出租方支付月租金不含增值税4500元,转租收取月租金不含增值税6500元,当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各种税费500元(不考虑增值税),并取得有效凭证。 (4)10月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套两年前无偿受赠获得的房产。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为95万元,受赠及转让房产过程中已缴纳的税费为10万元。 (5)11月,在某商场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300元的礼品,同时参加该商城举行的抽奖活动,抽中价值5000元的奖品。 (6)12月,为境内某企业提供咨询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其中9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