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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面哪一项不属于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 A、上请
  • B、恤刑
  • C、亲亲得相首匿
  • D、准五服以制罪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汉代的恤刑、上请和亲亲得相首匿。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汉代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亲亲得相首匿在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而五服制度则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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