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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不经公布可以生效
  • B、法律部门之间的效力有高低之分
  • C、在法的溯及力上,各国普遍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 D、法律绝对没有溯及力
答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的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为人们所知晓,就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故A选项错误,不选。正式的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而法律部门之间本身并没有效力高低之分。故B选项错误,不选。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故C选项正确,当选。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着作权法第59条第l款规定:“本法规定的着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故D选项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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