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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0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定购手机的要约,并要求乙公司在2000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2000年10月初,该种手机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10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甲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乙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设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没有对原订单表示接受,则:( )

  • A、乙公司仍然有权接受原订单,只要接受的通知在10月10日以前到达甲公司
  • B、乙公司仍然有权接受原订单,只要接受的通知在10月20日以前到达甲公司
  • C、即使乙公司未在10月10日前接受原订单,仍然可以在10月20日以前降价20%接受订单
  • D、如果乙公司未在10月10日前接受原订单,则不能再接受订单
答 参考答案
A、C
文字解析
根据合同法19条的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甲公司规定了要约的承诺期限,则在10月10日之前,不能撤销,乙公司有权在10日之前承诺;由于甲公司的通知实质上是一份新要约,并且新要约规定了到10月20日的承诺期限,乙公司也可以接受第2份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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