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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0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定购手机的要约,并要求乙公司在2000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2000年10月初,该种手机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10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甲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乙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设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则此信:

  • A、构成有效承诺
  • B、构成反要约
  • C、视为同意甲公司撤销原要约
  • D、视为拒绝甲公司的新要约
答 参考答案
B、D
文字解析
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只是对甲公司第二份要约的回复,并不意味着同意撤消第一份要约。根据合同法20条、30条的规定,乙公司的回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的实质内容,视为拒绝甲公司的要约,由于其本身符合要约的要求,故构成一份新要约,即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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