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甲将价值5万元的平房一间出租给某乙开设商店。某乙未与某甲商量,便将房子装修一新,并设置了固定柜台等设施,共花费7万元。3年后租期届至,乙要求甲支付7万元装修费,甲不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方案,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 A、房子归甲所有,但甲应向乙支付装修费7万元
- B、房子归甲所有,乙应根据甲的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
- C、如装修方案已经过甲的同意,则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约定分担
- D、因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考虑到效率原则,应由乙支付5万元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 A、D
文字解析
本题涉及承租人的装修行为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同时,依《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某乙未与某甲商量,将房屋擅自装修,并改变了房屋的内在结构,某甲可要求某乙恢复原状。当然,如果装修方案经过某甲的同意,则某乙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就是合法行为,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的约定分担。如果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也可根据添附原理,由某乙支付房款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本题的关键是:题意中未能有“财产所有人甲同意增添”的丝毫表示,所以就算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乙也不能因为添附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利。[感谢学法网管理团队成员“小玫瑰”完善了此题答案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