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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向某沙发工厂定作一套沙发和沙发套,约定沙发为褐色,与甲家的其他家具颜色一致,沙发套为浅蓝色,与甲家的墙壁颜色一致。结果该沙发工厂交付的沙发套颜色为浅绿色,沙发的颜色、款式、质量等均符合合同的约定,甲以沙发套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解除整个合同
  • B、乙在某商店分期付款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款在1年时间中按月付清,每月月末支付1200元,但乙仅支付了2个月的价款就不再支付,该商店即于第5个月月初通知乙合同解除
  • C、丙向某服装厂定作1件毛衣,后来服装厂所在地发生地震,该服装厂的各种生产设备均被毁损,无法修复,某服装厂即通知丙解除合同
  • D、丁向戊借款5万元用于给孩子购买钢琴以及学琴,约定3年后归还。后来戊发现丁将借款用于炒股,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丁解释说是孩子在钢琴体验班学习一次归来后称不愿学钢琴所以才将借款挪作他用的,并承诺3年后一定归还,戊依然坚持解除合同
答 参考答案
C、D
文字解析
《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选项A中,沙发为主物,沙发套为从物,根据上述规定,因沙发套不符合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该部分,但不及于主物的合同部分,因此,甲不能解除整个合同,A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选项B中,乙第三个月和第四个月均未支付价款,在全部价款中仅占1/6,作为出卖人的某商店在此情形下并没有合同解除权,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C中某服装厂设备因地震而毁损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在此情形下,作为当事人的某服装厂和丙均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据此,戊可以解除合同,无论丁的解释是否成立,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题应选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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