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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 A、乙75万元、丙75万元
  • B、乙100万元、丙50万元
  • C、丙100万元、乙50万元
  • D、丙80万元、乙70万元
答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银行的抵押权于6月8日登记,而乙银行的抵押权于6月10日办理登记,故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因此丙银行对甲的公寓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即丙银行得100万元,而乙银行得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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