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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开发商曾分别向乙、丙、丁各借款300万元、50万元及150万元并以其市价约500万元的商品房分别为乙、丙、丁设置三个抵押权,均办理登记。但乙最先,丙次之,丁最后。其后乙与甲开发商合并。不久,甲因未对丁清偿债务,丁申请实行抵押权,扣除税收各项费用之后,共拍得350万元。问本案乙、丙、丁各受偿:

  • A、乙150万元,丙50万元,丁150万元
  • B、乙210万元,丙35万元,丁105万元
  • C、乙300万元,丙50万元,丁不受偿
  • D、乙300万元,丙125万元,丁375万元
答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本题中,就实现抵押权拍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的顺序即乙、丙、丁的顺位先后受偿。但乙与甲开发商合并,乙对抵押物商品房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所有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乙在三个抵押权人中顺序在先,所以乙可以其抵押权对抗丙、丁之后序抵押权。故乙能获得300万,丙50万,丁不能就拍卖款获得受偿,本题应选C选项,A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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