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于1989年收养乙,当时乙方六岁。十几年来,甲扶养乙长大。2002年,乙遇到女友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 A、甲的生活费
-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 D、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 A、B、C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交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件案例中,乙遗弃甲,属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乙应当补偿其受抚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