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既末成立,也未生效
- B、已成立但未生效
-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B、C
文字解析
本题关键点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法律行为到底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而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在本题中,“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