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四在前卫医院就医期间,因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做手术期间,忘记将做手术用的剪刀取出。出院后,李四经常会感到腹部难受,并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不能正常上班,且做事无力,李四因此受到巨大的精神折磨。后经查明,是医院在做手术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李四的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四应就自己所受到的损害事实负证明责任
- B、李四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C、应由做手术的医生来承担赔偿责任
- D、应由医院来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A、B、D
文字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只有特殊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本题中需要由患者李四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因果关系等情形,A选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李四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精神备受折磨,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患者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医院来承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