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杜某在担任某私营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入民币63800元,杜某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 B、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D、贪污罪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关于A选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题中,私营医院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杜某作为私营医院副院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A选项错误。关于BC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的规定,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私营医院属于“其他单位”,杜某作为私营医院副院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取消。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