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两人互殴,甲将乙打成轻伤。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依据省政府文件中关于“殴打他人致伤情节恶劣应给予劳动教养”的规定,对甲作出劳教三年的决定,对乙未作处理。甲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以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没有故意伤害给予劳动教养的规定为由,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下列哪些情形?
- A、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B、滥用职权
- C、适用法律错误
- 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参考答案 A、C
文字解析
行政处罚的设定。(1)《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所以省政府文件中“关于殴打他人致伤情节恶劣应给予劳动教养”的规定是无效的,故选项C正确。(2)故意伤害的行为应由我国刑法来规范,所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决定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故选项A正确。(3)给予劳动教养这种行政处罚,正是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职权之一,并且其作出给予甲劳动教养决定是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作出的,尽管该文件是违法的,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4)甲乙互殴,给甲而没给乙行政处罚不一定构成行政处罚的显失公平,所以选项D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