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目详情 关闭
考呀呀试题搜索 / 问题详情
多选题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领取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应当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开发公司在建设某商品房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开发公司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附近小区居民主张该开发公司从市规划局获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故应依法撤销。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 A、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 B、人民法院应当对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效力不予认可
  • C、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D、某开发公司是本案的第三人
答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在本题,附近居民起诉的是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根据不告不理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应是该施工许可。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并非起诉对象,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也不得直接对它作出裁判,故A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据此,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一是,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对于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断其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即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行政决定是重大明显违法的,则是无效的);二是,若该行政决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则该行政决定是无效的,则人民法院对它不予认可。在本题,附近小区居民主张该开发公司从市规划局获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即使附近居民的该主张确实属实,那么该规划许可也只是一般违法的许可,即属于“可撤销许可”。对于此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不予认可它的效力(可撤销许可,在被撤销之前,仍具有拘束力等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在本案,被起诉的是施工许可,而该施工许可是颁发给该开发公司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该开发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正确。
感兴趣试题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考呀呀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APP下载 APP下载
    服务热线: 4008536669 Copyright © 2013-2020 南昌同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赣ICP备110032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