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县地税局以某企业抗税为由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该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以市地税局为复议机关
- B、在诉讼期间,县地税局不可以执行该罚款决定
- C、县地税局强制执行该罚款决定的,须经受诉人民法院准许
- D、在诉讼期间,县地税局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罚款决定的,法院不予执行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下,该企业可以市地税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故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地税局有强制执行权,对于该罚款决定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须经人民法院准许,故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案并不存在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形,法院不予执行,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