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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个体户朱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局发现后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下列关于该事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工商局应及时告知朱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B、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工商局与朱某合理分担
  • C、李某既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3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 D、工商局应依照听证笔录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答 参考答案
B、C、D
文字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由此可知,A项正确,举证费用由工商局承担,李某可以委托1—2人参加听证,而不是1—3人,B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没有确立听证笔录的终局效力,因此D选项的表述亦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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