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是某企业的职工,在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时,双方就张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该企业的理由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企业为张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张某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 B、张某与企业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张某在任职中违反该条款
- C、张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D、张某在职过程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答案 A、B
文字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末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的,劳动者违反该条款,需要支付违约金,故A选项正确.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竞业限制条款也是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之一,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同样需要支付违约金,故B选项正确.第39条(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所以C选项只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违约金,劳动合同只规定了两种法定情形,一是服务期条款的限制,二是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C选项错误.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D选项也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违约金两种法定情形之一,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