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8年2月,李某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同年11月,李某发现和悦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相同,于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则和悦公司在诉讼中可以下列哪些作为抗辩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
- A、和悦公司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
- B、和悦公司证明其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 C、和悦公司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D、和悦公司证明其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末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能证明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参考答案 A、B、C
文字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砚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以A选项符合本法条的要求,当选.《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B选项属于上述第(四)项的规定,不视为侵权,当选.C选项属于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视为侵权,当选.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末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D选项的情形是构成专利侵权的,只是可以免除侵权责任,所以D选项不能作为和悦公司抗辩侵权的理由,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