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入选
- B、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 C、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依法辞退
- D、辞职或被辞退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参考答案 A、B、D
文字解析
根据《法官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故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可知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第40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法官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