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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为提高司法效率,法官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

  • A、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应尽量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
  • B、法官在合议或讨论案件时,应当与其他法官有效的合作,不能无故耽误时间
  • C、为使案件进程加快,让被告人少于法定提交答辩状的时间提交答辩状
  • D、在开庭审理前,预先计划好每次庭审持续的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和辩论
答 参考答案
A、C、D
文字解析
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故A选项做法错误。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在合议或讨论案件时,应注意与其他法官有效地合作,以公允、正确的态度与其他法官共同完成审判任务。故B选项正确。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的规定:“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法官办案不能因为要提高效率就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C选项的做法错误。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权利,故D选项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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