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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0年5月,天河公司与深圳中浩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配件买卖合同。天河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发货后,收到中浩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的货款。天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领取货款的过程中,支票被窃。天河公司急忙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天河公司的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支付银行停止支付
  • B、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90日
  • C、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 D、天河公司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可以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答 参考答案
B
文字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所以A选项受理申请同时通知银行停止支付是正确的,A选项不应当选。B选项公示催告的期间是不得少于60日,而不是90日,B选项错误,应当选。《民诉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应当明确,除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公示催告程序的正常终结外,其他情形都为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因此,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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