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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 D、乙应当同时起诉甲、丙二人,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
答 参考答案
A、B、C
文字解析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合同约定甲能履行债务时由丙代甲还,此为一般保证。《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所以本案中,乙可以同时向甲丙主张权利,可以向甲单独主张权利,如果向丙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为共同被告。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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