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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0年9月,原告某服装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服装公司供应贸易公司皮衣500件,价值5万元,货到付款。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某贸易公司以皮衣式样不好,造成滞销、积压为由而拒付货款。2001年3月,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裁定对原、被告账户各冻结5000元,作为结案时交付诉讼费用之用。又根据服装公司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贸易公司新进电脑20台(约8万元),作为贸易公司败诉时折价偿付原告所用。本案存在的程序错误有。

  • A、对案件受理费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 B、扣押贸易公司新进电脑20台超出了财产保全所受的请求范围限制
  • C、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提供担保
  • D、本案财产保全措施没有优先考虑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答 参考答案
A、B、C、D
文字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是针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而采取的措施。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故本题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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