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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能够参加到别人已进行的执行程序中,使自己的债权获得平等的受偿。下列关于参与分配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被执行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B、只能是针对金钱和物的债权的执行
  • C、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 D、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根据
答 参考答案
C、D
文字解析
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条件:(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法人;(2)申请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的执行根据。(3)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4)必须是金钱债权。如果是物或者行为的债权不可以参与分配。因此,A选项中认为法人也是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被执行人是错误的;申请人只能是针对金钱债权,对物的债权是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的,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CD两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CD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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