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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张某与李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A、王某有权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B、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C、王某对本诉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 D、若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按撤诉处理
答 参考答案
C、D
文字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A选项说法错误。王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故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C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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