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自己无权申请参加诉讼
-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相当于被告
-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参考答案 A、B、C
文字解析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提起单独的诉讼,如果其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完全可以独立提起诉讼,而不是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其参加了诉讼,也就是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通过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根据上述法条规定,D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但是却不完全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并不是相当于被告,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C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