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在原告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华康汽车集团的债务纠纷中,润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是后来原告与被告之间通过调解由法庭制作了调解书,分别送达给三方当事人。润田公司在调解时中途退庭,并且也拒绝签收送来的调解书。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 A、润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与案件也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可以拒绝签收
- B、调解书生效,润田公司可以通过提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C、润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调解书不需要其承担义务,则其无权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
- D、润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即便调解书内容与润田公司无关,也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调解书中规定其承担义务时,调解书生效需要第三人同意签字,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拒绝签收,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如果未判决其承担义务,其也没有权利申请再审,B选项错误。如果未规定其承担义务,那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就无权利拒绝,而且,调解书生效。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