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某人民检察院羁押。人民检察院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
- A、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甲某实施逮捕,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和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都有义务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甲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甲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 B、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发现甲某应当逮捕而侦查部门未移送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
- C、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甲某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询问
- D、人民检察院在对甲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后又发现其有阻碍证人作证情节必须逮捕的,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参考答案 A、C、D
文字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而,负责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甲某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因而,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决定逮捕后,也有义务在24小时内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若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情形,同样负有通知家属或者其单位的义务。选项B的作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114条的规定:“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在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可见,提出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是报请检察长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的前置程序,不可逾越。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6条第1款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的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选项D的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