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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为了提高其保健产品“灵芝口服液”的销售量,大量印制并发放小传单,声称:“我公司研发的灵芝口服液系采用高科技生物技术提炼的灵芝精华制作而成。专治血虚,经临床实验,治愈率高达99%。欲购从速,量大从优。”事实上,该公司生产的口服液只是一种普通产品。虽然长期服用对身体有一定好处,但是远达不到治病的神奇效果。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

  • A、虚假宣传行为
  • B、虚假表示行为
  • C、低价倾销行为
  • D、欺骗性交易行为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本题中,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做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选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故B选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故C选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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