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学校从乙商场买回来一个丁厂生产的电水壶,用于教师上课饮水。一日,教师丙在倒水时,该水壶发生爆炸,丙被水壶碎片击伤,随身携带的MP3播放器也被炸坏。现查明,乙商场是从批发商戊那里进的货。则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丙可以要求丁厂赔偿
- B、丙不能向戊要求赔偿
- C、丙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5年
- D、丙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丙可以向生产者丁厂和销售者乙商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批发商戊要求赔偿,A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此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消费者请求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