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参考答案 A、B、C
文字解析
本题为1999年律考卷1第68题的真题。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之分,成文法是法的正式渊源,而法的非正式渊源就是当正式法律渊源不能解决个案问题的时候,才可以适用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所以A项错误。B项混淆了法的渊源的要素和法的体系的组成要素的划分标准。法的渊源的各组成要素是从立法体制、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角度所作的分类;而作为法的体系组成要素的各部门法,才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作的分类,因此该项不正确。C项表述过于绝对,虽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我国法的渊源,只有我国已经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才是我国法的渊源。D项表述的是<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据此,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因此该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