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目详情 关闭
考呀呀试题搜索 / 问题详情
单选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送达人不在家时,他的成年家属可以代收。本题中,诉讼文书开始送达的时候,并没有说此时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其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因此,A项正确。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法院没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根据《民诉法》第136条规定的情况看,本案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况,因此,D项错误。
感兴趣试题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考呀呀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APP下载 APP下载
服务热线: 4008536669 Copyright © 2013-2020 南昌同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赣ICP备110032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