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A、B
文字解析
甲乙二人共同实施使用假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学/法/网|对于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甲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本题应选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