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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 参考答案
C、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违约金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中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但在交房前又将该房卖与丙,因此,甲违反了其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一物权变动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登记要件而成立,故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并实际履行合同,也不能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高,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选项A、B为错误说法,应予排除。30、2001年3月15日,大音公司与天明公司订立钢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2001年4月2日,大音公司收到货后却一直未付8万元货款。此后,天明公司也未提此事。2004年8月5日,君力公司得知大音公司尚欠天明公司8万元货款的事,未经与大音公司商量,擅自为大音公司所欠的债务向天明公司提供了保证。2004年8月8日,天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音公司偿还所欠货款8万元,并要求君力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C)。A因为大音公司对天明公司的主债务无效,从而君力公司对天明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无效B大音公司对天明公司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从而君力公司的保证之债也过诉讼时效C因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君力公司应对天明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D君力公司的保证责任可免除本题考查保证责任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依据最高法院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首先,大音公司与天明公司的主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具有导致其无效或失效的情形,因而选项A中关于大音公司对天明公司的主债务无效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D正确,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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