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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周瑜、小乔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周瑜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周瑜、小乔感情不和,周瑜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蒋干,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来,周瑜携款出国,一去不归。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 参考答案
A、C、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与夫妻财产制度。首先是夫妻财产的归属,《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或事后追认,本题买卖合同无效。其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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