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港口公安局东山码头派出所民警纪某在其所辖范围内执勤时,发现有一条民船未办卸货手续而卸货,同船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邹某称已收取管理费,纪某即要求邹某到派出所讲清楚问题。遭拒绝后,纪某即使用电击器将邹某击伤,随后将邹某带到派出所。事发后,某区公安局认定纪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对纪某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纪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 A、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职责范围
- B、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违法
- C、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正在执行职务
- D、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合法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本题中纪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是公务员,但其行为并不都属于职务行为。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要考虑四个因素,即时间、岗位、职责和命令。本题中,纪某是在值勤,履行港口秩序维持的职责,因此是职务行为,但这个职务行为行使的程序和方式不当,违反了法律。本题选项A、B、D所犯的共同错误都是将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的标准,而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应是如上所述的四个因素。而且,职务行为不都是合法的,实践中有各种各样职务行为违法的情况,选项A超越职责范围是其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