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刘新竹将自有100平方米楼房以1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马台南,马台南通过银行划拨了全部房款给王新竹,双方商定一个月内马台南回国后即办理登记手续。但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刘新竹因交通事故去世。刘新竹之子刘小竹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刘小竹为开办公司,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刘新竹与马台南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B、刘小竹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 C、刘小竹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马台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D、陈某对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的马台南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事实的区分、登记制度。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A选项正确。但是,要注意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不遵循这一规则。《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以上情况规定享有物权的,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刘小竹作为继承人有义务承担其父亲负有的转移过户义务,C正确。D选项中,《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陈某的抵押并未办理登记,仅仅交付房产证,其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所以,陈某不能享有抵押权。D错误,应选。